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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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投票選舉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通訊投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本會章程所定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之會員。
本辦法不適用會員(會員代表)書面委託代理。

第二條 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通訊投票選舉,應由本會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主事務所住址以掛號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五條    選票上應載明寄回本會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無法租用專用信箱者,改為載明寄回本會所在地)及寄達之截止時間,並用雙重封套,寄由會員拆去外套,而將經圈寫後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票經寄送本會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後,本會應於截止時間屆至時會同監事會所派人員一次開箱取票(無法租用專用郵政信箱者,於選票寄達本會後,隨即投入專用之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選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第六條 開票應在理事會議中公開行之,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七條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第八條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訂定及變更之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經本會108年3月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8年4月15日台內團字第1080292267號函准予備查。

電子化會議作業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電子化會議作業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會議資料少紙化之政策,並彈性因應政府政策性的社交距離與集會空間管制,建立電子化會議之施行及管理機制,達成本會行政管理效率、持續度與機動性之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會章程第四章定義之「會議」,包括: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以及依業務需求、任務編組或會議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但機敏性會議或使用機密文書時,不適用之。

第三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化會議:指以電子方式提供會議資料予所有與會人員,且會場上未發送書面資料,並運用電子化設備顯示會議資料者。 (二) 電子化設備:指會議進行時所使用之相關資通訊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投影設備、即時通訊工具、視訊平臺或智慧型手機等。

第四條 電子化會議之召開得採以下單一或混合方式進行:
(一) 實體會議:使用實體會議場地,進行面對面議題討論。
(二) 非同步線上會議:運用即時通訊、群組溝通等工具,透過網路傳遞意見,進行非同步議題討論及交流。
(三) 同步線上會議:
1.電話會議:透過電話、網路電話、行動語音通話進行議題討論。
2.視訊會議:透過網路視訊進行遠距會議。
3.網路直播會議:透過網路直播進行會議並同步播放會議實況,及進行議題線上互動交流。

第五條 電子化會議準備階段:
(一) 應視與會人數、與會人員所在地、電子化設備、討論議題等決定會議進行方式。
(二) 會議之通知,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行動訊息等方式。
(三) 會議資料之提供,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
(四) 會議資料格式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如開放文檔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文書處理檔案格式(Word Document Format, DOC)、富文字格式(Rich Text Format, RTF)等。
(五) 應視會議性質,就會議資料提供合宜之權限控管。會議資料如涉有民眾隱私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例如將屬該法定義之個人資料之部分文字、數字遮蔽,以保障民眾隱私資訊之安全。

第六條 電子化會議進行階段:
(一) 會議開始前,應先行就會議所需使用之電子化設備環境及相關會議資料等,進行準備及測試。
(二) 會議簽到得採電子化方式辦理。
(三) 會議資料之呈現應以電子化設備顯示。

第七條 電子化會議結束階段:
(一) 會議紀錄得以文字、影音或語音方式為之。影音類型應以MPEG、MP4、WMV等動態影像之影音檔案格式儲存;語音類型應以WAV、MP3等聲音之語音檔案格式儲存。
(二) 會議紀錄經會議主席確認後,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提供。
(三) 會議決議處理情形應訂定追蹤事項進行列管,承辦單位應於下次會議前回報辦理情形或建請解除列管;其回報方式得以線上填報或電子郵件回復。

第八條 運用電子化會議系統得考量與現行公文系統、計畫管理系統、會議室管理、視訊會議、網路社群等既有服務或系統之整合及介接。

第九條 電子化會議資料管理及電子化設備使用,應遵循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以強化會議資訊安全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受託辦理業務作業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受託辦理業務作業辦法】

第 一 條 本會為處理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民眾等委託人委請本會辦理或推薦會員受託辦理業務,特就相關作業事項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照本會章程第三十條,本會受託辦理業務之收入為「委託收益」,或推薦會員受託辦理業務後,會員回饋款項為「會員捐款」,理監事會均應依法申報收入,且妥善運用推動本會宗旨與任務。

本會受託辦理業務

第 三 條 本會受託辦理業務須經過理事會同意後始接受委辦工作,並由理事會推派一位理事擔任受託業務的計劃主持人,成立工作小組執行該項委辦業務。

第 四 條 本會推派擔任接受託業務主持人之理事,若在辦理業務期間終止理事職務,得由理事會推派代理的理事持續完成工作。

第 五 條 本會依本辦法受託辦理業務,須編列百分之十~二十的委託收益予本會,以推動本會會務之用。

推薦會員受託辦理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就第一條推薦會員受託辦理業務應定期公告予會員知悉,並籲請欲被推薦之會員須於限期內完成報名參加之手續。

第 七 條 本會應於前條報名期限截止日後三日內,由理事長或其指派之代理人於監事會推派一監事會同下,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被推薦會員之先後順序。

第 八 條 本會向第一條所示委託人發函推薦會員委辦業務,該被推薦會員無論有無獲得選任或完成受託業務,均視為已完成推薦手續。被推薦之會員均應依原抽籤所定先後次序重新排序再受推薦。又本會向前揭委託人發函推薦會員前,依序排定將受推薦之會員得選擇略過重新排序再受推薦;或退出排序不再受推薦。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被推薦之會員,於完成受託業務並獲有委辦報酬者,得自由贊助回饋金予本會,以供本會推展相關會務之用。凡贊助回饋金者,本會應於網站及該年度大會手冊揭示該贊助者之姓名及贊助金額,以示公開表揚義舉。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編輯委員會組織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編輯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以下稱本會) 為促進學術文化發展任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成立編輯委員會(以下稱編委會),並訂定「編輯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編委會職權:
一、建議本會學術文化發展相關政策及方向。
二、訂定稿件審查作業標準及流程。
三、推薦稿件審查人選。
四、推薦編輯顧問人選。
五、審查稿件。
六、聘免工作人員。

第三條  編委會組織:
一、編委會置執行委員一人、編輯委員至少六人,得另置編輯顧問若干人。
二、編輯委員由本會聘任,負責訂定稿件審查標準、流程及審查稿件工作。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得續聘。
三、執行委員由本會聘任,負責執行編委會決議、本會相關政策與行政程序。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得續聘。
四、編委會得推薦編輯顧問若干人,經由本會聘任,建議本會學術文化發展相關政策及方向。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得續聘。
五、編委會得視需求聘用助理編輯一人,協助執行編輯出版例行事務及有關作業。

第四條  編委會定期或不定期由執行委員或編輯委員視需要召開會議,討論審稿與編輯出版相關事務。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編輯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專書出版獎助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WAT Horizon專書出版獎助辦法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學術文化發展任務,為促進台灣建築歷史、人文及社會科學的研究發展,更為增進對台灣女性建築家的研究發展,成立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及學術性審查機制,以獎助優秀的台灣學術研究成果付梓出版。特別由本會名譽發起人暨名譽會員—王秋華建築師為名譽召集人,擬定「WAT Horizon專書出版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宗旨:
一、累積台灣的學術性專書出版成果,促進社會大眾知識學習。
二、鼓勵優質的學術人才投入與出版台灣的建築歷史、人文及社會科學的研究。
三、鼓勵優質的學術人才投入與出版台灣女性建築家的研究,以促進her story的能見度。
四、提供台灣的年輕學者與教師出版著作的多元途徑。第三條 申請人資格︰

第三條  專書作者須為以下二者之一:
一、國內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建築、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之教學、研究人員(含退休人員、專案/約聘教師、講師、兼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及博士候選人)。
二、未具教學或研究人員身分,但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取得博士或碩士資格者。

第四條  專書認定︰
一、指針對特定研究議題進行深入的、系統性的探討,並且提出具有原創性的結論,不含教科書翻譯著作譯注論文合集會議論文集已出版之書籍等著作。
二、作者整理、集結歷年發表的論文,應加上導論與結論,使各篇章前後連貫、有系統性地呈現主題而符合專書性質,並附有參考書目者,乃得視為專書。此類專書應確實調整、改寫,避免原各單篇論文內容重複出現。
三、作者將未曾出版之學位論文改寫成專書,應註明原論文題目與取得學位時間,並檢附學位論文目次修改說明
四、如書稿部分內容曾發表,應於書中註明各篇論文原發表或出版資訊;如屬任何機構補助計畫研究成果者,亦應註明於申請表中。

第五條  受理申請期間︰
一年受理一次,每年二月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必要時本會得公告延後或延長受理時間。

第六條 申請方式:
申請人所撰寫學術性專書書稿(以下簡稱書稿)完成後,填寫申請表,連同書稿與出版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  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書稿由本會之編委會負責審查。
二、編委會若認為申請的書稿之內容、格式等與本計畫宗旨、規定不符,或書稿不符學術性專書之認定,可逕予退件。
三、編委會受理書稿審查時,由編委會召集人推舉至少二位相關領域的編委或學者審查,並應恪守學術倫理之審查原則。
四、審查作業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審查意見表應使用本辦法之表格。
五、編委會依據審查人之評審意見,決定送審書稿是否通過審查。通過審查之書稿,由受理審查之編委會發給審查通過證明。
六、 書稿審查完畢後,編委會應將匿名審查意見、審查結果通知書及審查通過者之審查通過證明送交本會函送申請人。

第八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由本會獲得之贊助或補助款項逐年編列經費。
二、審查費:本會將支付編委會受理書稿審查所需之審查費,每本書稿二位審查人,每位審查人之審查費以6,000元為限。審查結果為修改後複審者,支付審查人之複審費全部以2,000元為限。
三、業務費:
1. 本會將支付編委會受理書稿審查所需之業務費,每本書稿以6,000元為限。
2. 本會將安排一場專書發表座談會,每年至多一場,所需之業務費以30,000元為限。
3. 出版費:本會將支付通過編委會審查之書稿出版獎助費用,由本會依據編委會評審意見與作者提出的出版計畫決定,每本書稿出版獎助金額以100,000元為上限,並於作者完成專書出版後一次給付之。

第九條  專書出版:
一、經編委會審查通過之書稿,應由作者自行洽尋出版社於一年內完成出版,並須以編委會之審定稿付梓,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原因擬修改書稿內容或變更書名,應先經原編委會及本會同意後始可為之。
二、專書出版之版權頁應依照本會指定內容,包括︰出版者,叢書名稱與編號。
三、專書出版後應交付本會指定冊數,並依照本會格式提供電子檔與授權書。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受贈捐款使用管理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受贈捐款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及妥善運用各界捐款,並作為最有效的應用,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界捐款得以現金、郵政劃撥、支票、 匯票、電匯或信用卡匯入本會帳戶,可指定或不指定捐款用途,若為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第 三 條 各界對本會指定捐款,需符合下列用途者且經理事會同意後方得接受:
  • 補助本會舉辦之各項年度計劃和常年活動。 
  • 補助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
  • 補助本會會員從事推廣本會宗旨相符之公開活動。
  • 設置本會之各類獎學金或助學金。 
  • 其他與會務發展、研究、教學、服務有關之用途。 
第 四 條若為指定用途之捐款,均應編列至少5%-15%之行政管理費給予本學會,捐款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新台幣部分,其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得協商訂定之。
第 五 條 本會應依各捐款人捐款情形,給予感謝狀或獎勵。
第 六 條 指定用途之捐款,應依捐款人之意願執行之,非經捐款人之書面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使用。若本會欲變更捐款用途,應徵詢捐款人之同意,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第 七 條 各界對本會之捐款,由會計列帳儲存,逐年累積。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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