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men in Architectur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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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建築家學會誠摯呼籲 : 共創性別平等友善環境

Date : 2020/06/28

WAT 台灣女建築家學會誠摯呼籲,共創性別平等友善環境

性別平等不是個人的事
針對近來多起匿名描述建築職場或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狀況,本學會本於章程第五條第三款「促進尊重性別差異之教育和就業環境」,刻正明確表明:非限特定性別或職位,意即無論是師長對學生、學生對師長、老闆對員工、下屬對上司、多數性別對少數性別之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或性別歧視,本學會立場皆為「零容忍」。性別平等事件在台灣分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統稱 #性平三法。由於性騷擾事件性質之故,發生地點係多為私下場合,發生時間通常極為短暫,僅在極少情況下能留下具體證據,導致各方當事人往往各說各話。然而性騷擾事件嚴重損害受害者人格尊嚴和身體自主,對受害者常造成長期心理影響。在多數上對下的性騷擾事件中,受害的下屬或學生迫於職務或學業之利害關係,多選擇息事寧人或只願匿名發聲,爾後獨自面對永久內在傷痕。然而,性別平等不是個人的事,無論當事人、周遭親朋好友、雇主、老師或是被申訴人都可積極尋求必要法律協助,各界則應同理不幸個案,以期共同促進台灣社會深入認識性別議題,邁向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職場上,大家都應知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對象為雇主,第三章為「性騷擾之防治」專章,第12條定義性騷擾為下列二款情形之一,實可謂任何具有干擾人格尊嚴、造成冒犯感受之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皆已觸法: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另參第13條,直指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又參第27條,勞工在職場上遭遇性騷擾,可請求雇主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賠償,雇主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到防治性騷擾之義務,才可免除賠償責任。綜上顯見,為創造一個避免性騷擾、可安心就業之工作環境,#各行業雇主責無旁貸。如果騷擾者本身就是雇主,當事人則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回望建築業向來性別比例懸殊之大環境,維護職場性別平等,人人有責。除了各建築事務所負責人、設計工作室負責人等具職場優勢權力的角色具絕對責任之外,更需擴展至各層級相關主管機關、各縣市同業公會等體制內的監督角色,積極將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監督檢查項目,一貫實踐。

**《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https://eeweb.mol.gov.tw/genderZone/harassment.html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專區
https://www.mohw.gov.tw/cp-88-232-1-42.html


校園中,大家都應知悉《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台灣校園中發生之性別平等事件(包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皆應循《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定義,校園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具體而言,教師或學生之間以口頭開黃腔、不當探詢或談論自己/他人的性隱私、性傾向或性生活、歧視陰柔氣質、甚至以令人不舒服之詞彙點評他人身材等等,皆屬於性騷擾範疇。即使部分騷擾者慣以娛樂性口吻或手法合理化性騷擾,但仍是騷擾!性騷擾往往對身體沒有實質傷害,但對於正在學習探索性別平等與是非判斷之各級學生,遭他人特別是具有相對優勢權力之師長施以不當性騷擾言行,極可能造成當事人自卑、焦慮、孤立無援、安全感低落,甚至導致注意力無法集中、失眠、缺課、不再信任師長等症狀,足見各級教育人員皆不可忽視性騷擾事件。若知悉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發生,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將該事件交由校方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經統計,台灣大專院校所設置之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系,業已超過百所,其共同特徵可謂每週高時數之設計課制度,形塑了相對密集相處的師生和同儕關係。如何在校園內實踐、尊重性別平等分際,相關系所師長自應更積極地負起性別不平等事件之防治責任;學生之間也應充實法治知識,相互培力、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手冊》
https://www.sa.gov.tw/Resource/Attachment/f1466495195656.pdf

【職場和校園之外,請循《#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不適用上述《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狀況,凡在各場所受到性騷擾,受害者皆受《性騷擾防治法》之保障。

**《性騷擾防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期許:建築主管部門、執業界和教育界應謙恭自省共創性別平等友善的環境
在建築相關科系之校園、職場和任何往來相處互動中,人人實應「尊重」每一個體身體自主權與身體界線,時時檢視性別差異與權力位階所造成之相對關係,適時拒絕不當侵權要求,必要時則應進行體制內申訴與法律行動,勿枉勿縱。#本學會呼籲,台灣建築專業主管部門、執業界和教育界皆有責任創造維護性別友善、零騷擾壓迫的環境,應嚴肅面對近日多起匿名吐露曾遭性騷擾之現象其中逐漸浮現之警訊。在向來以男性為優勢性別的建築設計、營造工程等領域,應對過往未具足夠性別平等意識之逾越言行,充份自省、控制,不再習以為常,進而發生改變。本學會關心曾遭受騷擾者、廣大的受僱者和學生們。若有上級或師長對你的性別指指點點,甚至明言「不想聘用女生,以免被誤會性騷擾,好麻煩」等違法言詞,請勇敢向上教育,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內容確保自身權益,並主動尋求相關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協助。一個尊重性別差異、實踐性別平等的進步台灣,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社團法人台灣女建築家學會第二屆理監事
共同聲明




【遇到性騷擾,可進一步尋求專業組織協助】
當事人若需尋求專業協助,下列相關社會組織資源供參:

**積極推動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制工作之「婦女新知基金會」:
https://www.awakening.org.tw/faq/category/70

**積極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剝削及家庭暴力「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s://www.goh.org.tw/tc/p11-contact.asp

**推動性侵害、家暴及性騷擾防治三法通過之「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s://www.38.org.tw/index.asp

**長期為不同階層、年齡、社會處境的同志朋友提供服務之「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https://hotline.org.tw/

**台灣女建築家學會聘有法律顧問「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若需協助,請email至 wataiwan.societ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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